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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宗交通事故的法律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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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本人奶奶于今年4月16日早上五时零五分,在晨运途中,过马路的时候,被一辆迎面而来的摩托车撞至重伤,立刻送院救治。经医生诊断,为重度颅脑伤。
    后来交警部分根本事故发生的情况,指出我奶奶是在没有起人行横道的情况下被车撞伤的,所以认定为双方负同等责任。我不服,认为虽然我奶奶没有走人行横道过马路,但她是一位75岁高龄的老人,行动比较缓慢,绝不会快速横过马路,以至对方躲避不及的。而且当时天气晴朗,路面环境良好,对方司机仍然把我奶奶撞至重伤,可以断定他的鲁莽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我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申请了复议,但复议被驳回。
    经过77日的住院医治,我奶奶终于出院了。但她的目前情况是,整天要卧在床上,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言语不清晰,需要别人的服侍。出院的时候我找到对方结帐。由于按一人负一半责任计算,我方当时付款比对方多,所以要求对方写了欠条。
    到交警进行第一次调解的时候,对方突然反口,说我奶奶在住院期间,因为突然心脏衰歇而由外科转到内科,他认为这是因为她的高血压引起的,不愿意赔偿内科这一部份的住院费。但我后来咨询医生,医生说心脏衰歇极有可能是因为入院后长期卧床引致的。
    请问,我可否用对方写给我的欠条作为证据,向法院提出起诉。另外,本人认为,一人要负一半责任,不应该只从物质方面要求赔偿的,精神方面也要得到补偿。我觉得,我奶奶现在已变成一位严重残疾的人,现在的情况只可以睡在床上等待生命结束的那一天的到来。她神志仍然很清醒,这样对她来说是一项极大的打击。她已经在这次事故中付出了很大的代价,然而,我方还要支付一半的金钱责任,实在不公平。所以,我认为对方应在金钱上负主要责任,并对我奶奶赔偿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失费。
    请问,我以上的设想是否可行? 
  
 
  回答内容: 
  你好!
   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是本案审理的关键证据。因此,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一般情况下也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予以采信。在这里,你的奶奶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而这个过错范围则一般情况下是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来予以认定的。除非有充分的证据可以推翻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
   而在一般的侵权行为中,加害方只负责赔偿受害方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而对其他间接损失则不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65.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认定。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可以一次性给付。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我认为法院是应当予以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