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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产权证至今未拿到,请问拆迁办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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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尊敬的咨询员:
         您好。
    非常感谢您们在百忙的时间里看我的留言。
    事情是这样的。我家在97年左右进行拆迁,于99年左右回迁。由于我家是私房,所以回迁的购买费用是用成本价购房的。
    但是从我回迁至今,已经有将近4年的时间,我仍然没有拿到房产权证。这几年我问过物业,他们说办房产证属于拆迁办管。我几次去拆迁办,他们总说还在办着。而且我们这栋楼里的回迁户(用成本价购房者)都没有拿到房产权证,而以商品房价格购买的住户已经拿到了房产权证。
    我想请问各位尊敬的专业人士,1、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是否规定了开发商(拆迁办)在多长时间内应该提供给业主房产权证?2、作为业主是否有权力知道办理房产权证的过程?3、拆迁办是否有告知业主何时办理好房产权证的义务?4、作为业主,我们有没有权力监督拆迁办的办事效率?
     我现在很苦恼,因为我去了几次拆迁办都被人家以“正办着呢”或者是其他的理由所搪塞。我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来早日解决这个拖了好几年的问题。
     希望各位专业人士在繁重的工作中抽一点点时间给我一点建议。祝各位嘉宾事业蒸蒸日上。也希望网站能够将这种免费咨询活动坚持下去,祝《北大法律信息网》办成老百姓喜欢的专业法律网站。
                                                    谢谢。 
  
 
  回答内容: 
  你好!
   在拆迁的时候,各个拆迁户手里都应当有一份拆迁协议。所以,这个纠纷应当按照拆迁协议上面的约定来处理。如果超过协议约定的期限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则拆迁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果协议上对办证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我认为应当参照以下规定办理: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请注意:上面我的用词是“参照  以下规定…………”。因为拆迁协议一般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订立的行政合同,因此这样的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写出上面的法律规定目的只是说明我个人的关于行政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合同法的规定。但不能直接援引这个规定进行诉讼,如果你要起诉的话,还得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