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长春市司法局关于进一..
关于印发《长春市第五..
关于组织参加省厅编写..
关于举办全市律师社会..
关于2007年度对全..
省厅律管处关于律师管..
更多内容>>>
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深..
长春市律师实习基地名单
公司找不到了,我如何..
关于一宗交通事故的法..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通..
我的房产权证至今未拿..
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问题
更多内容>>>
 
 

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问题
浏览次数 6478


  
  内容: 
    我有个姑姑,结婚16年,因丈夫赌博成性,又脾气暴躁,婚内对我姑姑多次实施暴力,于去年十一月法院判决离婚。后姑姑再嫁。但是其前夫总认为还未离婚,多次骚扰,今年2月28日,因姑姑去前夫家取回自己的东西,遭前夫毒打,经医院诊断:头皮血肿,右食指挫伤。后派出所作出要求前夫赔偿医药费的处理。
  2003年7月1日,他又尾随下班的姑姑到现任丈夫家,辱骂我姑姑和其丈夫是非法同居,并恐吓我姑父“我得不到的女人你也休想得到,你没有好日子过”等等。
  7月3日早上8时,姑姑在上班的厂门口见其前夫,正想逃走,他快步追来从背后攻击,致使姑姑当场昏迷,血流不止,经地段医院检查:左枕部颅外软组织肿胀,以待观察防止迟发性颅内损伤。现已报派出所,等待处理。
  我想咨询一下,这样三番五次的骚扰和暴力行为,法律上如何处理?以往事件的发生,派出所只是给予拘留处分的决定,但是没有制止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而这种行为却造成了被害者身心的极大伤害,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难道真的发生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法律才采取积极强硬的措施吗?我们现在很需要帮助,请问还有什么很好的解决办法?
  焦急等待您的帮助,希望尽快回复,谢谢!     
  
 
  回答者:
  内容: 
      1、他的行为是一种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公安机关在处理时的根据是伤害的后果,即如果伤害的后果是轻微伤,则属于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如果伤害的后果是轻伤或重伤,则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另外,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也只能做到在发生案件后,依法对违法犯罪者予以惩治,而不可能因你姑姑的可能存在的危险而予以全天候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