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春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2153
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认真做好长春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确保我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顺利召开,现将《长春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印发给你们,望你们按照文件精神和代表分配名额,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同时,各单位务于2月25日之前将律师代表登记表上报长春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长春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名额分配表 2、长春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 二OO八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王小波 潘媛媛 电话:85805961
长春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长春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的顺利召开,使选举工作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和公平,切实把全市具有代表性的律师选举出来,根据《长春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条件: (一)经吉林省司法厅2007年批准连续执业满三年(2005年1月30日前)的执业律师;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在司法行政机关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关注全市律师行业发展,在律师界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五)热爱律师事业,工作业绩较突出; (六)身体健康。 第三条 理事候选人条件: (一)是长春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二)综合素质高,工作业绩突出,在本地区律师界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热爱律师事业,热心律师协会工作,能自觉履行理事职责,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第四条 市直律师事务所和各县(市)、区司法局所属律师事务所要在市司法局党委和各县(市)、区司法局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加强对选举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组织选举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司法局和市直律师事务所要按照本次律师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代表比例(15%)和分配名额,通过召开本县(市)区律师大会、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大会,严格按照代表条件以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本地、本所长春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各县、市、区选举产生的律师代表需经主管司法局出具审核意见);严格按照理事候选人条件,在选举产生的代表中选举或推举本地、本所长春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理事候选人。 第六条 各县(市)、区司法局和市直律师事务所在选举代表和理事候选人时,女律师应占一定比例。选举代表时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代表比例不得少于20%,兼职律师代表不得超过10%。 第七条 对各县(市)、区司法局和市直律师事务所选举和推举的代表、理事候选人,交由长春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认真筛选,考虑综合素质、工作业绩、日常表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对在理事候选人中推举的常务理事候选人,报长春市司法局党委决定向长春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推荐人选。 第八条 本次律师代表大会邀请市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各县(市)、区司法局分管律师工作的局长或副局长、法律服务监督指导科科长为特邀代表。 第九条 当选的代表和理事候选人要认真填写长春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和理事候选人登记表。 第十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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