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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下列常见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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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股权转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办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三、申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四、办理房产预售合同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五、办理房产买卖(现售)合同公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六、办理房产赠与合同公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七、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八、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公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九、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十、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十一、办理合作建房合同公证应当提供材料

  十二、办理声明、委托公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十三、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十四、办理有关股票事项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十五、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十六、办理遗嘱、遗赠公证合同应提供的材料

  十七、办理财产赠与公证合同应提供的材料

  十八、办理夫妻财产、婚前财产、离婚财产协议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十九、办理收养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二十、办理一般民事类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办理股权转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合资(合作)公司应提供的材料(注:公司是指转让股份的公司)



  1.公司合同、章程;



  2.工商局出具的股东情况证明;



  3.经会议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4.国有资产转让的、需提供有关资产评估报告;



  5.有关股权转让的董事会议;



  6.合资(合作)公司的营业执照;



  (二)转让方、承让方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证书,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承让方是自然人的,还须提供无职业证明;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4.股权转让协议若干份;



  二、申办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发包方(出租方)、承包方(承租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其委托书及身份证;



  2.被承包企业的营业执照;



  3.合同文本若干份;



  4.其它有关材料。



  三、申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各投资者的身份证及待业证(或辞职、停薪留职证明);



  2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副本);



  3.章程文本若干份。



  注:各投资者应亲自到公证处,在拟定的章程上签名。



  四、办理房产预售合同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办理房产预售合同公证,应携带房产预售合同,填写房产预售合同公证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出售方(房地产经营单位)应当提供下列备案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建筑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投资许可证》;



  3.工地使用权合同或房地产证;



  4.立项批文;



  5.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6.商品住宅外销许可证;



  7.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影印件;



  8.签订合同的公章式样及签字人的签名式样;



  9.规划国土局颁发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证书;



  10.代收房价款的银行名称及其帐号和预售款监管协议;



  11.应当提供的其地材料。



  购买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购买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2购买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



  3.购买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



  4.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个人委托及非本市的法人组织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证明。



  5.支付房价款的有关凭据(如发票或收据);



  6.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房产买卖(现售)合同公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办理房产买卖(现售)合同公证,应填写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卖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转让的房产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由预售转为现售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除应提供办理房产预售合同公证所需备案资料外,还须提供房产竣工验收合格证。



  2.卖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明,达到婚龄而未婚的需提供末婚证明;



  3.转让的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申办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配偶转让房产的声明书。



  4.转让的房产属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应共同到公证处申办公证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共有人转让房产的声明书。



  5.卖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卖方为非本市的法人组织,上述材料须经公证或认证。



  6.代理人代为办理房产买卖(现售)合同公证的,应当提供的材料与“房产预售合同公证”中买方代理人所需提供的材料相同。



  7.《房地产证》:



  8.全民所有制法人组织转让房产的,提供该法人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转让房产的批准文件;“三资”企业和“内朕”企业法人转让房产的,提供载有董事会同意转让房产的书面决议(会议记录);



  9.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买方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与“房产预售合同公证”中购买方需提供的材料相同。



  六、办理房产赠与合同公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办理房产赠与合同公证,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房产赠与合同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赠与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2.《房地产证》;



  3.赠与的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双方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公证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配偶赠与房产的声明书。



  4.赠与的房产属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应共同到公证处申办公证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共有人赠与房产的声明书。



  5.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赠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受赠人的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2.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应携带房屋租赁合同,填写房屋租赁合同公证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出租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公民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



  2.代理人代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公证的,应当提供的材料与“房产预售合同公证”中买方代理人所需提供的材料相同。



  3.《房地产证》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4.公民出租房屋,须提供《房屋出租许可证》,法人出租房屋,须提供《房屋出租经营许可证》;



  5.转租人必须提供载有可转租条款的原房产租赁合同或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表示。



  6.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承租人应当提供下到材料:



  1.公民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



  2.承租人为个人的必须提供长春市居民身份证或长春市暂住证,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应提供长春市公安局颁发的居留证件。



  3.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当提供的材料与“房产预售合同公证”中买方代理人所需提供的材料相同。



  4.支付履约金的凭据;



  5.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公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公证,应当携带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填写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拆迁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公民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访证件;

  2.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地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证明;



  3.房屋拆迁许可证;



  4.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的凭据或补偿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5.代理房屋拆迁的,须提供拆迁委托书或委托拆迁协议书;



  6.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被拆迁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1.公民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



  2.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当提供的材料与“房产预售合同公证”中买方代理人所需提供的材料相同。



  3.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产权证明文件、继承权证明文件等;



  4.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应携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填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申请表,打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出让方应当提供的材料:



  1.关于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或拍卖公告;



  2.出让方的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任命书等);代理人员负责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或办理公证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出让方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3.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应当提供的材料,与房产买卖合同公证中购买方应提供的材料其本相同。



  十、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应携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填写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转让方应当提供的材料:



  1.转让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转让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素人个人身份证件;



  2.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证明;



  3.付清地价款的证明;



  4.《房产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全民所有制法人组织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提供该法人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转让该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法人转让其土地使用权的,提供载有董事会一致同意转让该土地使用权的书面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



  6.应当提供的其地材料:



  受让方应当提供的材料,与房产买卖合同公证中购买方应当提供的材料基本相同。



  十一、办理合作建房合同公证应当提供材料



  当事人申请办理合作建房合同公证,应携带合作建房合同,填写合作建房合同公证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出地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出地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出地方为企业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



  2.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个人委托及非本市的法人组织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证明。



  3.《房产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4.出地方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提供该法人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合作建房的批准文件;出地方为“三资”企业或“内朕”企业法人的,提供载有董事会一致同意合作建房的书面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



  出资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出资方必须提供市规划国土局核发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证书。工商部门核发的载有房地产经营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



  2.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出资方为设有董事会的企业法人,应提供载有董事会一致同意合作建房的书面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



  4.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合作建房申请书;



  5.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二、办理声明、委托公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办理声明、委托公证,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声明人:委托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委托人、声明人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



  2.声明委托事项凭证(为房地产证或房产买卖合同书、股票、存款凭证等)。



  3.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



  4.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三、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抵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及影印件。副本须经年检。



  (2)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证明书证明的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记载的须一致。



  (3)如果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来本公证处申请办理,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书要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受托人身份证;



  (4)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须提供有效的董事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包括①公司董事会同意向哪家银行贷款多少;②同意用自己公司或其它个人、企业的什么财产作抵押。决议上需有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5)抵押货款合同,条款要齐全,形成要完备,双方当事人有权签字人均已签字并加盖公章。



  (6)抵押物产权证明。房产抵押的要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要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楼花抵押的,要提供抵押人与楼花出售人签订的楼花买卖合同;机器设备抵押的,要提供机器设备的原始发票。如果机器设备是海关监管的减、免关税进口的,要提供海关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股票抵押的,要提供证券登记公司出具的证明;股权抵押的,要提供公司董事会出具的股东股份比例和验资报告或投资额的权利证书。



  以上(1)至(6)项材料,也是办理担保贷款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公证所应提供的。只是授权书和董事会决议的内容稍有不同。



  办理担保贷款合同公证,还应提供担保合同。办理融资租赁合同公证应提供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承租人出具的委托书、承租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书面证明书等)。



  2.借款人、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及上列第(5)、(6)项材料。如自然人为境内人士,则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书。有配偶的,配偶须本人带身份证来公证处出具声明书。



  十四、办理有关股票事项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证券登记公司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3.如属股票姓名写错而发表声明的,应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所在村委和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



  十五、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申办继承权公证,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身份证;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凭证等。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由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出具证明材料)。



  4.放弃继承权的弃权声明书应办理公证。



  5.遗嘱继承人应提供有效的遗嘱。



  十六、办理遗嘱、遗赠公证合同应提供的材料



  l.立遗嘱人(含遗赠人、下同)及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凭证等。



  3.拟定的遗嘱(公证处可提供遗嘱参考格式)。遗嘱应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如立遗嘱人不会写字或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书,立遗嘱人在上面签名或盖章或捺指印。



  4.遗嘱人婚姻状况证明。以区分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



  十七、办理财产赠与公证合同应提供的材料



  1.赠与人和受赠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供身份证。



  2.提供财产凭证,如房地产证,购房合同,股票凭证等。



  3.拟定的赠与合同(公证处可提供合同参考格式)。



  4.赠与人婚姻状况证明,以确定赠与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合财产。



  十八、办理夫妻财产、婚前财产、离婚财产协议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双方当事人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



  3.有关财产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凭证等;



  4.拟定的协议书(本处可提供协议书的参考格式)。



  十九、办理收养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被收养人身份证明;



  2.收养人身份证明,及有关婚姻、子女、财产状况、健康、无犯罪等材料。



  3.送养人身份证明;



  4.涉外收养应提供来华收养通知书和指定管辖通知书;



  5.国内收养提供收养证。



  二十、办理一般民事类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



  2.与所办理公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可在公证处提供的证明表格上填写、出具意见并由单位人事部门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盖章);



  3.各类证件原件;



  4.代办公证的,提供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但委托、声明、赠与、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收养、认领亲生、生存以及其他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5.当事人应填写申请表,公证人员应作好笔录,注意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及照片。